化妆品标签是化妆品基本信息的载体,也是产品展示、宣传最重要的媒介。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其标签就需要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已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新旧标签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标签新规又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现为大家一一梳理。
一、必须标注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主要变化】明确须有引导语
·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
·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以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作为商标名的,需取得注册商标证,且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中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应标注产品中文名称。
·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后缀注明,如黄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黄瓜味)。
2.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主要变化】引导语发生变化
·以普通化妆品为例:
3.生产企业
【主要变化】细化标注要求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
·境内生产企业应在企业名称和地址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若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实际生产地址。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主要变化】新增必须标注项目
·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即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
·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不再标注。
5.全成分
【主要变化】标注形式、降序要求发生变化
·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应标注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含量应为单个成分在配方中的总含量。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企业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可以在产品标签进行标注。
6.净含量
·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展示面标注。
7.使用期限
【主要变化】细化标注要求
·两种标注形式: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销售包装内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
销售包装可标注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使用期限,也可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使用期限。
★
·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应标使用期限,但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8.使用方法
【主要变化】新规明确内容
·能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
·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
·三种必须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的情形。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二、特别注意事项
1.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2.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3.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注意】针对进口化妆品的重大变化
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中标注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在产品中文标签中标注。
4.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注意】进口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的包装容器上也须标注产品中文名称。
5.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6.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注意】非卖品未明确可免于标注产品信息
GB 5296.3中8.2明确供消费者免费试用并有相应标识的化妆品可免于标注净含量、成分表、生产企业等信息。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仅有“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新规要求,在进一步的解读或答疑明确之前,非卖品应标注完整的产品信息。
7.儿童化妆品标签要求
【注意】
新增特定标
志:小金盾
·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标注要求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
·应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8.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注意】明确属于标签瑕疵的七种情形
·处罚条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改正措施: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可以重新印制标签,也可以通过粘贴覆盖的形式对瑕疵进行改正,但改正后的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中检院官网“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4月19日发布)
三、名词解释
最小销售单元
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
销售包装
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包括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放置包装容器的包装盒以及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
内容物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引导语
用以引出标注内容的用语,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等。